关注困难群体,传递检察关爱
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开展“司法救助宣传周”活动
时间:2023-09-04
来源: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姜慧博
编辑:李潇
录入:李潇
审核: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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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始终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为广泛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高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司法救助,同时鼓励更多社会爱心企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对困难群众帮扶中,进一步将司法救助工作走深、走实、走细,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于8月18日起,开展为期一周的以“关注困难群体、传递检察关 爱”为主题的司法救助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中,爱辉区检察院通过干警走进乡村、走进街道社区、走进中俄文化大集,以悬挂横幅、发放司法救助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详细介绍了司法救助的对象和条件、司法救助的申请方式、需要提供的材料。“我在网上被骗钱后生活困难是否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我亲戚家的牛丢了,报警之后,是否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就群众提出的问题,检察干警以案说法,耐心细致地一一进行了解答。“检察干警到文化大集进行普法宣传,让我们这些平时没有机会去了解这个领域的个体经营者对国家司法救助这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好政策有了进一步了解,也让我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关怀,有需要帮助的我也会尽微薄的救助之力。”有的民营企业者表示。截至目前,共发放宣传页3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50余人次。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遵循的原则:
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及时救助,公平救助,属地救助,辅助性救助四大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列明申请人的身份、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关系、原案件简要案情、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等;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本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近亲属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证明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近亲属关系;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证明申请人生活困难的照片等;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或者救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影响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2.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拒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4.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司法救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给予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在其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不予重复救助;
6.对救助审批意见或者审批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遵循的原则:
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及时救助,公平救助,属地救助,辅助性救助四大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列明申请人的身份、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关系、原案件简要案情、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等;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本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近亲属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证明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近亲属关系;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证明申请人生活困难的照片等;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或者救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影响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2.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拒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4.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司法救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给予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在其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不予重复救助;
6.对救助审批意见或者审批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