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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爱说法】带您了解《民法典》,充当借款担保人应如何维权

时间:2022-05-09

来源:未知

作者:阚丹丹

录入:张晓婷

审核: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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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润民心,“典”亮生活,大家好,我是爱辉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小爱”,今天,我将带您了解一部关乎群众衣食住行的重要法律——《民法典》。
检察官释法
  依据《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四种情形除外,其中“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行为按照一般保证处理,保护了保证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让保证人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该承担的责任。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今天就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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