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学校 、社区 、乡村,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应当主动报告
时间:2022-11-30
来源: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欣育
录入:张晓婷
审核: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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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学校的教育工作者、社区的工作人员、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人员,强制报告制度可是你们的必修课,下面就是检察官针对强制报告制度划的重点啦,赶紧拿起小本本记好吧!
一.什么是强制报告?
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 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二.谁报告?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如下:
居家:居(村)民委员会;
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就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特殊场所: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外出:旅店、宾馆等。
报告主体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三.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四.不履行报告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应报告而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将此情况移交同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一)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二)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三)依法对强制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强制报告制度要做的就是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守护一方净土。请大家携起手来,勇敢地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一.什么是强制报告?
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 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二.谁报告?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如下:
居家:居(村)民委员会;
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就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特殊场所: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外出:旅店、宾馆等。
报告主体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三.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四.不履行报告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应报告而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将此情况移交同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一)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二)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三)依法对强制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强制报告制度要做的就是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守护一方净土。请大家携起手来,勇敢地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