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时间:2017-01-20

来源: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广旭

录入:财务室

审核:史春芳

【字体:  
一、部门主要职责
爱辉区检察院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爱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区委、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据市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及确定的工作方针、任务、从事各项检察工作。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决定对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负责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执行诉讼活动和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本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
(八)对本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十)受理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十一)规划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二)负责本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三)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检察员。
(十四)组织本院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种培训。
(十五)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其它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
(一)机构设置:
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是副处级行政单位,下设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局、罕达气检察室、控申科、调研室、预防科、民行科、未检科、案件管理中心、幸福乡检察联络室、上马场乡检察联络室、西岗子镇检察联络室、合作区检察联络室16个科室。
(二)编制及人员构成:
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共有编制55个,其中行政53个,事业2个。共有职工72人,其中在职职工48人、退休职工23 人、遗属1人。在职职工中,正副处级干部1人,正副科级干部20人,其他职工27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074.36万元。
本年收入1074.3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58.11万元。上年结转结余收入116.25万元。
支出1074.3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1074.36万元。具体支出为:公共安全支出904.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0.4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9.57万元。
二、关于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958.11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338.1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和专项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904.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0.4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9.57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904.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0.4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9.57万元。
三、关于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78.1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44.0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85.59万元、津贴补贴200.87万元、奖金30.8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48.10万元、离休8.39万元、退休费132.05万元、生活补助0.70万元、医疗费29.57万元、奖励金0.12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85万元。
公用经费134.06万元,主要包3括:办公费4万元、水费1万元、电费3万元、邮电费4万元、取暖费28.13万元、差旅费1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5万元、其他交通费34.8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4.28万元。
四、关于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85万元。
五、关于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爱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及上年结转和结余,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关于2017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上年结转116.2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78.11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8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904.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0.4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9.57万元。2017年收支总预算1074.36万元。
、关于2017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1074.3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58.11万元,占89%;上年结转116.25万元,占11%。
、关于2017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的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1074.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94.36万元,占83%;项目支出180万元,占17%。
九、预算绩效情况
爱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预算无财政支出绩效项目
十、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34.06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34.06万元,增长34%。其中增加其他交通费用34.80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车补款。
(二)政府采购情况。
爱辉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无政府采购事项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占有使用国有产权房屋5996.25平米。共有车辆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消防车0辆、防火车0辆,特种车9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套)。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台,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十一、名词解释
(一 )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 ) 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中国财政杂志社的刊物发行收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国债协会、中国会计学会收取的会费收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招收研究生收取的学费收入等。
(三 )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中国财政杂志社广告收入等。
(四) 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 “财政拨款收入” 、 “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 )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 “事业收入” 、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 ) 上年结转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 ) 一般公共服务 ( 类 ) 财政事务 ( 款 ) 行政运行 ( 项):指财政部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部本级、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 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下同)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八 ) 一般公共服务 ( 类 ) 财政事务 ( 款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项 ) :指财政部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财政立法、决算编审、资产产权管理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专门性财政管理工作的项目支出。
(九 ) 一般公共服务 ( 类 ) 财政事务 ( 款 ) 机关服务 ( 项):指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文件印制、办公楼日常维修维护等后勤保障服务的支出。
(十 ) 一般公共服务 ( 类 ) 财政事务 ( 款 ) 预算改革业务(项 ) :指财政部开展预算改革、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的项目支出。
(十一 ) 一般公共服务 ( 类 ) 财政事务 ( 款 ) 财政国库业务 ( 项 ) :指财政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项目支出。
(十二)一般公共服务  ( 类) )财政事务  ( 款)财政监察  ( 项)   :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等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
(十三 ) 一般公共服务 ( 类 ) 财政事务 ( 款 ) 信息化建设(项 ) :指财政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项目支出。
(十四) 一般公共服务  ( 类)财政事务( 款) 事业运行  ( 项)  :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国债协会、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国财政杂志社、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准则委员会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 ) 一般公共服务 ( 类 ) 财政事务 ( 款 ) 其他财政事务支出 ( 项 ) :指财政部除上述项目外,开展其他财政事务方面专门性工作任务的项目支出,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支出等。
(十六 ) 外交 ( 类 ) 国际组织 ( 款 ) 国际组织会费 ( 项 ) :指以我国政府或财政部名义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
(十七 ) 外交 ( 类 ) 国际组织 ( 款 ) 国际组织捐赠 ( 项)  :指以我国政府或财政部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
(十八 ) 外交 ( 类 ) 国际组织 ( 款 ) 国际组织股金及基金(项)   :指以我国政府或财政部名义参加国际组织,按章程或协定规定缴纳的股金或基金。
(十九 ) 外交 ( 类 ) 对外合作与交流 ( 款 ) 其他对外合作与交流支出(项)   :指以我国政府或财政部名义参加多边和双边对外财经交流活动的支出。
(二十) ) 交 外交  ( 类) ) 出 其他外交支出  ( 款) ) 出 其他外交支出  ( 项)  :指除上述支出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具体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用于公私合作制(PPP)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 ) 教育 ( 类 ) 进修及培训 ( 款 ) 干部教育 ( 项)   :指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开展注册会计师、总会计师后续教育及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 ) 教育 ( 类 ) 进修及培训 ( 款 ) 培训支出 ( 项)  :指为配合财政业务工作开展,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对相关财政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支出。
(二十三 ) 科学技术 ( 类 ) 应用研究 ( 款 ) 社会公益研究(项)  :指财政部科研单位用于社会公益研究的支出,具体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用于中国低碳发展宏观战略研究的支出。
(二十四 ) 文化体育与传媒 ( 类 ) 文化 ( 款 ) 文化创作与保护(项) )  :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下属中国珠算心算协会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珠算保护项目的支出。
(二十五 ) 文化体育与传媒 ( 类 ) 文物 ( 款 ) 博物馆 ( 项)   :指中国财税博物馆开展文物保护、公益展出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六 ) 文化体育与传媒 ( 类 ) 新闻出版 ( 款 ) 出版发行(项)   :指中国财政杂志社用自身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安排的支出。
(二十七 ) 文化体育与传媒 ( 类 ) 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款)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支出(项)   :指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给改制文化单位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支出。
(二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款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指财政部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管理的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二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  ( 类)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 款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   :指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财政部离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三十 ) 农林水支出 ( 类 ) 农业综合开发 ( 款 ) 机构运行(项):指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十一 ) 农林水支出 ( 类 ) 农业综合开发 ( 款 )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项)  :指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的项目支出。
(三十二)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地震事务(款 ) 其他地震事务支出(项):指用于财政部派驻地震灾区所属单位的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三十三 ) 住房保障支出 ( 类 ) 住房改革支出 ( 款 ) 住房公积金(项)   :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 5%,最高不超过 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 20 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三十四 ) 住房保障支出 ( 类 ) 住房改革支出 ( 款 ) 提租补贴 ( 项)  :指经国务院批准,于 2000 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 90 元。
(三十五 ) 住房保障支出 ( 类 ) 住房改革支出 ( 款 ) 购房补贴(项)  :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 号)的规定,从 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 4 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 2000 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 1999 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厅字[2005]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十六 ) 结转下年 :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十七 ) 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十八 ) 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十九)上缴上级支出:指所属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四十 )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十一 ) 对下级单位补助支出 :指对所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十二) “ 三公 ” 经费 :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 四十三)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联系地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邮编:164300
版权所有 黑ICP备05000574号-2